12年了,5万美元奖金还没分配出去: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纠葛(续)
屠呦呦
编者按:
在1月14日,《知识分子》刊发的“史料揭秘 :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回复文章编号 “7” 提取)中,北京大学教授周程回顾了2004年1月屠呦呦获泰国玛希隆医学奖,因赴泰领奖的诸多事项与国家科技奖励办发生纠葛、最终未能成行的经过。
在国家科技奖励办代为领回该奖奖章和5万美元奖金后,却因越俎代庖在奖金分配问题再次陷入僵局,且历时12年迄今无解。其间种种龃齷让人深思,如何让获奖者有尊严,让协作贡献者真正心服,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和环境,依然任重道远。
文|周程(北京大学哲学系暨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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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扩大的受奖群体
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结束后不久,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就给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这份编号为“国科字[2004]19号”文写道:
“为表彰中国科学家研究开发青蒿素及其衍生药物对人类健康的贡献,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于2004年1月29日在曼谷将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贡献奖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奖金5万美元,奖牌一枚。
由于青蒿素类药物研究已有近40年的历程,国内先后有众多的科研单位和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攻关协作。为了尊重历史,充分体现玛希隆医学贡献奖的宗旨,激励为青蒿素研究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请将你单位关于玛希隆奖金分配的意见于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办。”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中,玛希隆医学奖受奖对象写成了“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而且加了引号。其实,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此前在1月29日举行的玛希隆医学奖颁奖典礼上致谢时,也明确提到该奖是授予“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
不过,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2003年11月20日写给屠呦呦的邮件中明言该奖的授予对象是:“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而且该基金会的网页上也是这么写的。前已述及,这一英文称谓源自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6篇英文论文,这组论文的署名均为“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
细究之下,不免让人疑问:为什么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明确说其医学奖是授给中国“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的,而国家科技奖励办却说是授给“研究协作集体”的呢?为什么“Group”翻译成“集体”,而不是“组”呢?
在中文语境中,“集体”的概念要比“组”宽泛很多。既然玛希隆奖是授给中国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的,那么陈传宏在致谢词中所言的“集中国内数十个单位及1000多位优秀科研人员组成”的创制新型抗疟药物的攻关协作集体就有理由分一杯羹,甚至“由国家科委、卫生部、化工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和中国科学院组成”的全国疟疾防治领导小组都有理由分享荣誉。因为摇试管的和不摇试管的只是分工不同,大家都为青蒿素类药物的创制作出了贡献。
但是,颁奖机构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认知却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主要由中国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两家机构中的科学家组成。这在该基金会负责人写给屠呦呦以及李英的邮件中说得非常清楚。泰方最初感到困惑的只是屠呦呦可以代表中医研究院,谁可以代表中科院受奖而已。
玛希隆医学奖是泰国的基金会颁发的,不是国家科技奖励办颁发的。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只是代为领奖的,因此国家科技奖励办理应尊重泰方的意见。不过,必须承认,没有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努力,2003年度玛希隆医学奖很有可能不会授给中国学者。
四、“无中生有”的研究协作组合影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曾要求中方提供研究协作组合影,在屠呦呦说她没有科研小组合影,而且将各路科学家代表集中到一起拍集体照又来不及的情况下,国家科技奖励办工作人员曾冒险同意将一张合成出来的集体照提供给了泰方。
没有料到的是,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在宣传网页上使用了这张合成的集体照。由于照片中的屠呦呦左手提包,很不自然,故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后经调查发现,这张照片中的屠呦呦是由有心人将其一张生活照剪切合成上去的。因为没有屠呦呦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集体”是不可能获得学界广泛承认的。
研究协作集体的“合影”肯定不是屠呦呦配合制作出来的,因为她曾要求上级组织彻查此事。
但是,国家科技奖励办的努力,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甚至惹来了很多麻烦,以致10余年后的今天还在为5万美元的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如何分配而苦恼。
五、越俎代庖导致分配无果
收到国科字[2004]19号文后,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迅速于2004年4月7日拟就复函,上报给国家科技奖励办。该函写道:
我所于2004年4月2日收到“关于征求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奖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经所内有关专家和科管领导认真商议,对“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如下:
1969年1月,在国内外大量研究寻找新结构类型抗疟新药未果的情况下,中药研究所屠呦呦研究小组应当时“523”领导小组的要求,承担了国家抗疟中草药研究的军工项目,经用现代科学研究手段,结合中医药传统用药经验,通过非凡努力,组织数百次的筛选,经多年的辛勤钻研,终于发现了高效、速效、低毒、全新结构抗疟新药——青蒿素(获国家发明奖、新药证书),解决了国际上棘手的抗性疟疾治疗问题,并于1986年获得新药审批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新药证书。又经过多年的研究,将1973年发明的双氢青蒿素于1992年开发成为药效提高十倍复燃率降至1.95%的被当前公认为青蒿素类药物优选的新一代抗疟新药——双氢青蒿素及其片剂(获全国十大科技成就奖)。双氢青蒿素的发明及构效关系的研究为其后全面开展青蒿素衍生物的设计、研究(蒿甲醚、蒿乙醚、蒿脂钠等)奠定了基础。
为激励原始性创新的科学成就,体现尊重原始创新的政策,鼓励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对人类健康作出的突出贡献,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请奖励办公室领导给予考虑。
不知道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出错,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使用的提法是“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奖金分配方案”,其中,“协作”一词之后既没有“组”,也没有“集体”。毫无疑问,使用“研究协作组”的称谓对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小组更为有利。此处,若只是无意出错,就毋庸赘言了;倘若是有意为之,是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药研究所在含蓄地提醒国家科技奖励办不要把“组”泛化为“集体”?
中药研究所在复函中明确提出:“我所认为青蒿素研究专家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理由除掉在复函第二段中列举的那些研究贡献之外,就是“屠呦呦专家个人曾于2003年获得‘玛希隆基金会’通知,奖给她奖状、证书及$25,000”。
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2003年11月20日给屠呦呦写的那份通知中,虽然没有明言奖状、证书和$25,000问题,但确实提到将屠呦呦视作为全权受奖人以及两个科研机构之一——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代表一事。
而且,玛希隆王子基金会总干事在给李英的邮件中也曾写到:“我理解当屠呦呦代表中医研究院时,你代表中国科学院,是吗?该奖将分开发放给两家机构或者只作为一份奖领取?该奖包含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总额为5万美元的奖金。假如该奖分开发放,你们各自将领取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请建议我将如何处理。”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玛希隆王子基金会的确作好了给屠呦呦发一个奖章、一张证书和2.5万美元的准备。但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决定出面代表两家机构的科学家领奖,因此该奖没有分开发放。在这种情况下,中药研究所主张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不算过分。问题是,国家科技奖励办代为领奖,并插手奖金分配之后,致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
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认为玛希隆医学奖是颁发给中国“研究协作集体”的,因此把很多与《中医杂志》英文版1982年刊发的“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署名文章关联不大的单位也纳入了奖励范围,譬如广西中医学院、海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在分奖单位不再局限中医研究院和中国科学院的情况下,要满足中药研究所提出的要求,即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已很难做到。因为在很多单位看来,把一半奖金分配给屠呦呦小组,其余的所有单位再分剩下的一半,这与他们各自的贡献不成比例。
如此一来,分配玛希隆医学奖奖金俨然演变成了国家科技奖励办给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制单位发奖了。在大家对物质的发现和药物的发明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对研究贡献的理解仍不统一的情况下,要摆平奖金分配一事可谓希望渺茫。
因国家科技奖励办左右为难,迟迟不推出奖励方案,故中药研究所于2005年1月再度致函国家科技奖励办,重申2004年4月7日的复函内容,要求“参照泰国玛希隆医学贡献奖基金会的本意,对我国科学家给予合理的奖励。”
很明显,只要中药研究所仍然坚持“屠呦呦小组应占奖金分配额度的主体”,在已经将“研究协作组”泛化为“研究协作集体”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协商得出一个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结果,国家科技奖励办只能选择以拖待变。
六、无疾而终的公益捐赠方案
2007年5月23日, 应重庆市酉阳县政府的邀请,当年曾参与过青蒿素抗疟研究的一批老专家来到酉阳,参加了在这里召开的纪念523项目立项40周年暨“酉阳青蒿”标准研讨会。酉阳被誉为“青蒿之乡”,已故原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魏振兴教授为酉阳青蒿种植和青蒿素生产基地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酉阳县特地为魏振兴立碑塑像、以示纪念。
也就是在这个纪念会后,李英写了一份关于泰国奖奖金分配的倡议书。她在2007年6月8日成稿的“倡议书”中写道:
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
40年前,我们在全国五二三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始了抗疟新药的研究,最终成功研究出青蒿素类抗疟药。这类抗疟药不但治愈了国内大量的疟疾患者,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疟疾病人带去了福音,WHO已将它作为治疗疟疾的一线药物。为此,我们也得到不少奖项。其中有来自泰国的2003年Mahidol亲王医学奖(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科技部领导和我参加了申请到领奖的全过程。
关于这笔奖金的使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但大多数议论是倾向于捐赠给某个希望工程。最近,我们参加了在重庆酉阳举办的五二三项目四十周年的纪念活动。酉阳产的青蒿素含量高,曾在青蒿素的发现中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也是青蒿素的主要产地。当地政府对青蒿产业非常重视。但酉阳至今还是未脱贫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经济和文化相对比较落后,我们认为,这笔奖金用到他们那里,也许对促进酉阳教育和科技发展能起到一点作用。目前的具体想法是在当地的中学里建一幢“青蒿楼”,其中少部分用作“青蒿素研究陈列馆”,大部分可用作图书馆或教室,以改善他们的教学条件。据我们对酉阳的了解,用40万人民币在当地造一幢教育楼看来是可行的,并且也会得到酉阳政府的欢迎和支持。
今天,我郑重的向大家征求对此方案的意见,希望你们能在近期填写附件中的回执表示你的看法,赞成还是反对。我将在对数十个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作统计后,将结果上报科技部奖励办。
如果你们在2007年8月15日还没有回复,我将作同意此项倡议来统计。
显然,李英写倡议书并非国家科技奖励办授意的,她发起倡议的初衷是想为“青蒿之乡”酉阳的教育和科技发展做一件实事、善事,同时也可以为久拖不决的奖金分配找到解决办法。
李英倡议将玛希隆医学奖的5万美元奖金全部捐赠给酉阳的中学兴建“青蒿楼”无疑具有道德感召力,但其具体做法并非毫无瑕疵。
首先,同样没有界定清楚泰国玛希隆医学奖的颁奖性质和颁奖对象。
虽然玛希隆医学奖是由国家科技奖励办主任陈传宏代领的,但它不是颁发给中国政府机构的。而且,其颁发对象是“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不是“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让“参与青蒿素类抗疟药研究的各单位和研究人员”都来参与讨论这笔奖金的处理方式。
其次,让有关人员对是否同意捐资兴学公开表态,不免有逼人就范之嫌。
李英作为玛希隆医学奖的受奖人之一,主动提出将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奖金捐给酉阳县兴建“青蒿素”无可厚非,但此举需要考虑此前的“困局”,可能并非每一个人受奖人都赞同。而捐资兴学的倡议给出的选项只有两个:要么赞成,要么反对,沉默不语超过两个月后即视作为同意,这多少有些强人所难,甚至说是道德绑架也未尝不可。
李英的倡议书发出之后,很快就收到了一批回执。其中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表示“完全同意”或“非常赞成”。魏振兴身前所在的山东省中医研究院还进一步建议“青蒿楼”的“纪念馆中应将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全体人员名单列出”。
不过,也有少数人士表示“基本同意”。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蔡贤铮、庞学坚还提出,陈列馆应着手收藏1981年前的论文和资料,以便人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和理解青蒿素类抗疟药物的研制历史,并“补充新近出版’迟到的报告——青蒿素研究纪实’一书中某些方面的不足”。
虽然李英认为屠呦呦等主要研究人员的意见“很关键”,但她并没有收到屠呦呦的回执。中信技术有限公司青蒿素项目经理刘天伟曾在博文《青蒿素所获得的重要奖项是给个人的吗?》中写道:2004年由“国家奖励办率领的代表团取回的1个奖章和5万美元的奖金,至今还由国家奖励办保管着。据统计,大多[数]青蒿素研究参与者赞成将这笔奖金捐给酉阳的中学,但只有屠呦呦以个人的名义开始要求分50%以上的奖金,以后又要以她个人的名义捐给酉阳。直到今天,这件好事还未落实。”
据《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10月17日报道:李英曾确认了上述说法的真实性,“这笔钱因屠呦呦的反对,至今未落实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没有直接看到,而是间接听到的。”
上述说法如果属实,显然屠呦呦并非不同意李英的倡议,只是强调要先明确该奖的性质和主要受奖人的贡献。
在玛希隆医学奖奖金分配问题久拖未决以及五二三项目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对其指责日见增多的情况下,屠呦呦于2007年夏奋笔起草了一封申诉函。她在函中写道:
“青蒿素的发现及其以后的衍生物研究开发是科研大协作的成果,但也应正确评价原创单位的作用,更不能故意抹杀原始创新的作用,近来有一本《迟到的报告——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由原五二三项目办公室前付主任主编,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就是变相否定我所对青蒿素的发现。为此,恳请总理:1、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请有关部门查明发现青蒿素的真实情况,以激励原始创新精神。也应力求避免在国际上造成我国科技领域管理混乱,不实事求是的不良影响。通过多年来青蒿素的种种困扰,深感我国学术领域很有实施法治的必要,科学是一定要提倡“实事求是”的。”
这封申诉函有没有送达有关部门,或者送达后得到了怎样的处理已经不得而知。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拖了10余年仍拿不出分配方案,这在中国科技发展史可谓绝无仅有。不知道国家科技奖励办是不是打算一直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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